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原 告 陳惠妤被 告 鄭翔隆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115年10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薏伩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