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原 告 洪宣哲被 告 張文杰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上易字第38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於上述刑事案件審判期日當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就所請求損害賠償金額雖有提出相關證據,但仍須調查、認定,致本院刑事庭無從與刑事案件一併審判,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