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原 告 王于軒被 告 陳文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駁回其上訴,而維持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鄭詠仁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