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 告 李佳懋被 告 蔡哲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上易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33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31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茲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