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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謝怡容被 告 張禾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0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禾彤因加入詐欺集團,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遭詐騙新台幣(下同)141萬6000元,被告張禾彤行為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等情。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萬6000元。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張禾彤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張禾彤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