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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4 年家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00

000-00號被 上訴人 乙○○

4樓被 上訴人 丙○○

18號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複 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丁○○被 上訴人丑○○○之承受訴訟人 己○○被 上訴人丑○○○之承受訴訟人 癸○○被 上訴人丑○○○之承受訴訟人 壬○○被 上訴人丑○○○之承受訴訟人 子○○被 上訴人丑○○○之承受訴訟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丑○○○之承受訴訟人辛○○、庚○○死亡,辛○○、庚○○之繼承人應依法承受訴訟,上訴人應陳報辛○○、庚○○之繼承人,為此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2 月2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朱玲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