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乙○○
丙○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08,6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2,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