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上 訴 人 蕭富仁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視同上訴人 潘友嵐
潘友勝潘友福被上訴人 潘友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妮靜律師
陳樹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視同上訴人潘友嵐、潘友勝及潘友福之送達不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