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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吳貞

張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律師

洪御展律師被 上訴人 張有明

張有川張月素張秀戀張雯玲(即張忠義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被 上訴人 張志宏(即張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偉(即張忠義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