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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重家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抗 告 人 林碧玲視同抗告人 林基本

林基生林素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姵吟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7日本院115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