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更㈢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丁○○
戊○○丙○○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 法官 林紀元~B3 法官 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