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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7 年重上更㈡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右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五月八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