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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8 年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逸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上訴人 承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丁○○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等事件,茲準備程序終結。

爰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 法官 簡色嬌~B3 法官 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