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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8 年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逸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上訴人 承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 法官 簡色嬌~B3 法官 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