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逸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上訴人 承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 法官 簡色嬌~B3 法官 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