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俊卿律師
丙 ○被 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 設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金寶律師
林夙慧律師蔡鴻杰律師複 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B2 法官 張明振~B3 法官 賴玉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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