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上易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國仟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四海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 法官 周慶光~B3 法官 吳登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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