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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8 年重上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六二號

上 訴 人 景海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 訴 人 金進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給付經營權利金等事件,已于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上訴人所抗辯應由被上訴人負審查稽延期間之責任部分,其真意為何?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陳真真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