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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8 年重上更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丙○○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 法官 曾錦昌~B3 法官 許明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馬蕙梅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