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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8 年重上更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丙○○

乙○○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事件,原已于九十年七月廿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 法官 林紀元~B3 法官 許明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芬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