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丙○○ 乙○○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事件,原已于九十年七月廿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 法官 林紀元~B3 法官 許明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芬 J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