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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上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3 法官 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郭榮芳

裁判案由:給付倉租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