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被 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終止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三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甲○○○後開第一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與上訴人甲○○○,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並交付與上訴人甲○○○。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乙○○負擔。
本判決於上訴人甲○○○以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元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上訴人乙○○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伍佰壹拾玖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引用與原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者外,另補稱:
㈠、上訴人之亡夫蔡寧(即被上訴人之父親)退休時,領有退休金新台幣(以下同)三十五萬三千八百元,蔡寧於民國七十二年過世後,將其財產留給上訴人。上訴人因年邁不諳理財,乃陸續將積蓄及兒女給予之年節奉養金交付被上訴人保管處理,委由被上訴人以其名義購買股票,以達增資目的,兩造間應有信託關係。於八十六年間上訴人為終止信託關係收回股票,始由被上訴人整理上訴人所有信託為其名義之股票明細,而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協議終止信託關係,被上訴人並於同年二月二十一日交付系爭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惟未將該股票背書轉讓與上訴人。上訴人為求明確,乃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再次發函終信託關係,並要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與上訴人,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並交付上訴人。
㈡、被上訴人提出之上訴人授權書,乃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所出具,已在終止信託關係之後,自難據以否認兩造間原存在之信託關係。況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人基於信託目的,依法應可指示、修正受託人為財產處理之信託目的,原判決認受託人就受託財產之處理,不受信託人之限制,依法無據。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證據方法外,另聲請傳訊證人王培康,並提出稿子一影本張、高雄港務局六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六五、六、二六高港人三字第一六二四0號函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二、陳述:除引用與原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者外,另補稱:
㈠、系爭股票為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之父退休後,其退休金遭人倒債,逝世時,其喪葬費由被上訴人與六個兄弟分擔,上訴人未曾謀職,毫無收入,何來達五百一十九萬餘元之股票。
㈡、上訴人因煩惱年事已高身後無錢善後,被上訴人為使上訴人有安全感,乃告知上訴人有若干定存及股票,不必為身後事擔憂。可能上訴人無意透露予蔡明慧(上訴人之女,被上訴人之妹),蔡明慧即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無故將上訴人及其行李送至被上訴人家門口。上訴人因難以適應被上訴人之住家,要求蔡明慧同意其回去同住,蔡明慧竟要被上訴人交出代上訴人保管之全部財產,被上訴人表明上訴人無任何財產,蔡明慧即對上訴人未予置理。被上訴人為使上訴人得回蔡明慧家中,安養天年,迫不得已,應蔡明慧要求寫下點交證明書。因該股票係被上訴人所有,故被上訴人迄今仍未背書轉讓與上訴人。
㈢、上訴人之子蔡念肅亦居住於高雄,上訴人若有財產,何以不將之交蔡念肅保管,且上訴人與蔡明慧同住多年,亦可將之交蔡明慧保管,豈有僅交被上訴人保管之理。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證據方法。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將財產信託被上訴人管理,委由被上訴人以其名義為伊購買股票金,兩造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協議終止信託關係,被上訴人於同年二月二十一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交還伊,惟未將該股票背書轉讓與伊,且未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畸零股背書轉讓及交付與伊,為此本於信託關係終止後,信託物之返還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與伊,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並交付與伊(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經原審駁回其請求,上訴人未聲明上訴,而告確定)。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為伊所有,係伊哄騙上訴人稱其所有,訴外人蔡明慧乃要上訴人命伊交出股票,否則不同意上訴人居住其住處,伊見上訴人不適應住伊家中,時時哭泣要求回蔡明慧住處,伊不得已始書立點交證明書,伊與上訴人間並無任何信託關係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上訴人主張系爭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登記被上訴人名義,被上訴人曾書立點交證明書同意交還系爭股票,已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交還上訴人之事實,業據提出該書立點交證明書為證(見原審卷第十四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應可信實。又該點交證明書載明「委託人甲○○○(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保管處理人乙○○(以下簡稱乙方)代保管處理之股票及定期存單,因甲方要求收回保管,乙方應交還代保管處理之股票聯華電子二八一九二股、台灣塑膠二五三二八股、南亞塑膠一八七七股、長榮海運一四0七股。定期存單...計十一張。除股票因係經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購入,致零股部分因無法分割而暫欠甲方外,其餘股票聯華電子二八000股、台灣塑膠二五000股、南亞塑膠一000股、長榮海運一000股及定期存單十一張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全數點交甲方取回保管無訛」等語。被上訴人於原審亦自認:上開股票為上訴人所有登記在其名下,上訴人委託其管理使用收益,其不願歸還給上訴人,是擔心上訴人財產落入蔡明慧手中等情(見原審卷第四四頁)。被上訴人嗣雖辯稱:因上訴人煩惱年事已高身後無錢善後,為使上訴人有安全感,其乃告知上訴人有若干定存及股票,不必為身後事擔憂,上訴人無意透露予蔡明慧,蔡明慧即將上訴人送至其家門口,上訴人難以適應居住其家中,請求蔡明慧同意回去居住,蔡明慧竟要其交出代上訴人保管之全部財產,且對上訴人之哭訴未予置理,為使上訴人得回蔡明慧家中安養天年,迫不得已,其方應蔡明慧要求寫下點交證明書,系爭股票為其所有云云。為上訴人所否認,被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前開自認與事實不符,且係出於錯誤而自認者,自不容其空言撤銷該自認。矧被上訴人苟係哄騙上訴人稱有股票存於其處,顯然上訴人不知股票之內容及數額,被上訴人如係單純應付蔡明慧之要求而書立點交證明書,焉會詳列各種股票之內容及數額達畸零股之部分,是其所辯要違常理,無足採信。又上訴人主張其亡夫蔡寧退休時,領有退休金三十五萬三千八百元,蔡寧七十二年過世後,將生前財產留與其等語,業經提出高雄港務局六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六五、六、二六高港人三字第一六二四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七五頁),被上訴人對此退休金並無所爭,雖辯稱被上訴人之父退休後,其退休金遭人倒債,逝世時,其喪葬費由被上訴人與六個兄弟分擔,上訴人未曾謀職,毫無收入,何來價值五百一十九萬餘元之系爭股票云云,然為上訴人所否認,況子女負擔父親之喪葬費,乃為人子女應盡之孝道責任,毋待父母無錢可付方始負擔,尚難以被上訴人曾負擔其父之喪葬費,遽認上訴人已身無分文。又子女於年節贈與父母金錢,乃子女略表孝敬父母之心意,被上訴人與其兄弟姊妹既均成家立業,上訴人主張其兒女於年節會給奉養金等語,亦合於經驗法則,洵可信實。準此,上訴人主張系爭股票為其所有,係其將手邊金錢交給被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購買,而登記被上訴人名義等語,核有所憑,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一條定有明定。又所謂信託行為,係指委託人授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為而言。本件上訴人固未與被上訴人簽訂信託關係之書面契約,惟信託行為並非法定要式行為,無訂立書面契約之必要,祇須委託人與受託人有信託合意為已足。上訴人既交付金錢與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為其購買股票,並委託被上訴人管理使用收益,足證雙方已有上訴人將金錢移轉與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利益而購買股票,並為上訴人管理股票之合意,彼等間就此應成立信託關係,至為明灼。又依上開點交證明書所載「委託人甲○○○(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保管處理人乙○○(以下簡稱乙方)代保管處理之股票及定期存單,因甲方要求收回保管,乙方應交還代保管處理之股票(按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等語,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合意終止信託關係等語,洵有所憑,應可採取。兩造既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已終止信託關係,被上訴人並已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交還上訴人,則上訴人於信託關係終止後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授權被上訴人將其所有股票全部出售變現,乃信託關係終止後之另一法律關係,不影響前曾存在之信託關係。又被上訴人雖已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交付上訴人,惟其名義仍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已如前述;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係附表一所示股票衍生之畸零股,為兩造所不爭,但於被上訴人交付附表一所示股票與上訴人時,因無法分割而暫欠上訴人,為上開點交證明書所明載,而上訴人主張畸零股可以背書轉讓等情,被上訴人既未爭執;從而,兩造之信託關係既已合意終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與上訴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並交付與上訴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據上述,原判決就股票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就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以供擔保為條件,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當,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法 官 黃清江~B3法 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曼智附表一:
┌────────────┬────┬────┬──────────┐│公司 │ 股東 │ 戶號 │ 股票編號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49309 │ 1303-84-ND-00000000│├────────────┼────┼────┼──────────┤│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037155 │ 2603-84-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5-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5-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6-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6-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7-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7-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7-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8-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8-N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9-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9-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9-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79-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0-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1-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2-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3-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3-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3-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4-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4-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5-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5-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6-ND-0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 13363 │ 1301-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6-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5-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4-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4-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4-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4-ND-0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 4-ND-000000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73094 │ 2303-84-ND-00000000│└────────────┴────┴────┴──────────┘附表二:
┌────────────┬───┐│公司 │ 股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96│├────────────┼───┤│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44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87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1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