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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大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 上訴人 乙○○

辛○○戊○○丙○○午○○癸○○丁○○○未○○酉○○甲○○己○○申○○亥○○戌○○賴吉儀訴訟代理人 丑○○

庚○○訴訟代理人 凃秀珍

卯○○ 〞)辰○○ 〞)巳○○ 〞)寅○○ 〞)壬○○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