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大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 上訴人 乙○○
辛○○戊○○丙○○辰○○癸○○丁○○○巳○○未○○甲○○己○○午○○酉○○申○○賴吉儀訴訟代理人 丑○○
庚○○訴訟代理人 凃秀珍
陳達娟〞卯○○〞陳瑞昌〞寅○○〞壬○○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已于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三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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