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大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被 上訴人 癸○○被 上訴人 丙○○
壬○○己○○丁○○卯○○戊○○○午○○子○○庚○○乙○○辰○○酉○○未○○申○○巳○○訴訟代理人 寅○○被 上訴人 辛○○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周慶光~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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