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大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 上訴人 乙○○
辛○○戊○○丙○○午○○癸○○丁○○○未○○酉○○甲○○己○○申○○亥○○戌○○賴吉儀訴訟代理人 丑○○
庚○○訴訟代理人 凃秀珍
卯○○ 〞)辰○○ 〞)巳○○ 〞)寅○○ 〞)壬○○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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