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上訴人 吉品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卯○○○被上訴人 辛○○
壬○○丁○○于麗雪亥○○原名辰○○○于李金女午○○癸○○甲○○申○○丙○○己○○丑○○戌○○戊○○○寅○○庚○○喬惠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巳○○被上訴人 酉○○
乙○○未○○右當事人間返還停車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