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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四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板橋市○○街○○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律師

甲○○林昆堃律師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擔保理事職務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 法官 林富村~B3 法官 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