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上更㈠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十六號

上 訴 人 戊○○

己○○之承訴訟代理人 張泉男律師被上訴人 丁○○

乙○○甲○○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複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九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已于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B2 法官 賴玉山~B3 法官 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郭榮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