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複 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簡色嬌法官 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