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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家上更㈢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更㈢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即被 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應繼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 法官 簡色嬌~B3 法官 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曼智

裁判案由:確認應繼分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