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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重上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靜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