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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重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 法官 魏式璧~B3 法官 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黎 珍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