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廿五日上午九時卅分在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勘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 法官 謝肅珍~B3 法官 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黎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