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協商室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應於協商期日前提出請求返還之土地在重測前、重測後之地籍圖謄本,及中廓段二四九之一、二五0、二五二、二五三、
二五四、二五六一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 法官 曾錦昌~B3 法官 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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