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一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林復華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地役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 法官 簡色嬌~B3 法官 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