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十七號
上 訴 人 高雄縣大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順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億零陸佰貳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佰零玖萬肆仟零柒拾元,除已繳叁拾萬元外,餘貳佰柒拾玖萬肆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陳真真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