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嵩大原木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
法官 曾錦昌法官 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