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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0號

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乙○○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七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訂定於九十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 法官 賴玉山~B3 法官 張明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博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