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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上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八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