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五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 法官 張明振~B3 法官 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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