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戊○○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乙○○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重劃費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陳真真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戊○○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乙○○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重劃費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陳真真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