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戊○○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乙○○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重劃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陳真真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