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庚○○訴訟代理人 己○○上 訴 人 戊○○
丙○○丁○○乙○○被 上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更正地籍圖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有關附圖㈠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關附圖㈠部分與原本不符,有漏印之錯誤,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㈠。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 法官 張明振~B3 法官 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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