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六七號
再 審原告 辛○○
癸○○訴訟代理人 壬○○再 審原告 子○○訴訟代理人 戊○○
壬○○再 審被告 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訴訟代理人 丙○○複 代理人 己○○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丁○○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再 審被告 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丑○○再 審被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再審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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