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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再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六七號

再 審原告 辛○○

癸○○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壬○○再 審原告 子○○訴訟代理人 戊○○

壬○○再 審被告 財政部 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訴訟代理人 丙○○複 代理人 己○○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丁○○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設高雄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再 審被告 高雄縣政府 設高雄縣鳳光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丑○○再 審被告 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陳裕文律師許瑜容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再審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