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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家上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 人 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受命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