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 人 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受命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