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易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事件,已于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陳真真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