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九○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對被告丙○○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 法官 鄭月霞~B3 法官 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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