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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重上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良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右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判決、九十年八月一日補充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 法官 陳真真~B3 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4-04